|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金监罚决字〔2023〕52号 | 
| 被处罚当事人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市支公司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虚列绩效套取费用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35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12月7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金监罚决字〔2023〕54号 | 
| 被处罚当事人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虚列绩效套取费用;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48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12月7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金监罚决字〔2023〕44号 | 
| 被处罚当事人 | 肖利江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时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高级业务主管,对该分公司虚列绩效套取费用、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11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12月6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金监罚决字〔2023〕48号 | 
| 被处罚当事人 | 华发健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时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业务管理部经理(含车险业务管理),对该分公司虚列绩效套取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12月6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金监罚决字〔2023〕45号 | 
| 被处罚当事人 | 袁波琼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时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市支公司经理,对该支公司虚列绩效套取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12月6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金监罚决字〔2023〕46号 | 
| 被处罚当事人 | 王森 |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时任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车商/渠道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对该分公司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1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