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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业绩展示新规来了!这些行为被禁止

发布时间:2023-11-22

11月21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以下简称《行为准则》),明确不得以明示、暗示或其他任何方式承诺产品未来收益,不得刻意选择性展示理财产品特定区间或部分区间的过往业绩等。

业内人士指出,此次《行为准则》正式规范理财产品业绩展示,能够更有效、客观地进行业绩披露,整个行业有了统一的标准,也让投资者更清楚对目前不同机构的理财产品进行业绩比较,更利于进行理财产品的筛选。

不得刻意展示特定区间过往业绩

根据《行为准则》,在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时,应当包含过往业绩计算方法,制定计算方法时,应充分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计算时使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在过往业绩展示时注明统计数据和资料来源。

同时为了防止部分机构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过往业绩,《行为准则》也对展示区间做出了要求,除现金管理类产品外,理财产品任意过往业绩展示区间均不得低于1个月,即成立未满1个月的非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不得展示过往业绩。

理财产品成立满1个月,展示过往业绩需满足以下要求:

理财产品运作1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至少包括从产品成立之日起计算的过往业绩;

理财产品运作1年以上但不满6年的,应至少包含自产品成立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理财产品运作6年以上的,应至少包含最近5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此外,在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时,应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不得以明示、暗示或其他任何方式承诺产品未来收益。

更主要是的,在选择过往业绩展示区间时,应注明区间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完整会计年度的过往业绩展示除外。

文件公布后的6个月为过渡期,过渡期结束后,中国银行业协会将根据《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自律规范》开展自律管理工作。

“报喜不报忧”的情况将大幅减少

自银行理财产品实行净值化以来,不少投资者曾反映银行理财产品业绩展示存在“报喜不报忧”、展示时间维度不一等情况。

早在去年末,中国银行业协会曾发布《中国银行业理财业务自律规范》《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行为准则》两份自律文件,对银行理财的业绩比较基准展示及信息披露、风险控制作出要求。

此次《行为准则》对行业来说是一个正本清源的事情。由于许多投资者在做理财产品投资决策时将业绩比较基准作为重要参考,此项《行为准则》的实施,将有助于充分反映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增强投资者对产品性质和特点的判断,有利于充分揭示理财产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信义义务特征。

此项《行为准则》的实施,也有助于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形成更加公平、合理、有序的理财市场环境、充分保护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在展示过往业绩时加强行为规范。

中国银行业协会表示,下一步,将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进一步推动理财业务自律管理体系建设,持续完善相关细则和行为规范,不断加强自律管理和相关工作督导,切实保障理财行业稳健、有序发展。

来源:证券之星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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