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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抚州分行多举措加强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管理

发布时间:2018-11-01
    为加强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理顺业务管理体系,推动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实现稳步健康发展,今年以来,工行抚州分行采取积极措施,加强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管理。
    一、落实职责分工,理顺管理体系。一是该行规定小企业金融业务部门是个人经营性贷款(含个人经营贷款、个人助业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下岗失业小额担保贷款,下同)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个人经营性贷款的营销推动与业务管理,具体开展个人经营性贷款的营销组织、制度办法制定、产品创新、流程设计、客户经理队伍建设、系统角色与功能管理等工作。二是该行规定个人金融业务部负责个人商用房贷款的组织营销和日常管理;信贷与投资管理部负责制定个人商用房贷款政策制度及总体风险监控;小企业金融业务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向监管部门报送纳入小企业监管口径的“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主”个人商用房贷款统计数据。
    二、加强人员配备,确保业务平稳过渡。 一是该行配备了一至二名业务骨干至小企业金融业务部门。二是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的审查审批、作业监督及贷后监测等工作职能作了相应调整,由原先负责个人信贷相应职能的部门移交至负责小企业信贷相应职能的部门。并为其开通全球信贷与代理投资管理系统(GCMS)等相关系统角色与权限,确保相关工作的平稳过渡。在把握实质性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业务的审查审批效率。
    三、完善业务考核,加强培训及资质管理。一是根据个人经营性贷款笔数多、单笔金额小的特点,配套制定差异化的考核方案,在考虑客户综合贡献的基础上,重点从客户拓展数量、贷款累放额、累放笔数等方面设置考核指标。二是结合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职能的调整,加强对营销管理人员和客户经理的培训,使其在最短的时间内适应新的工作要求,避免业务出现大的波动。对承接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的小企业客户经理,要重点培训个人经营性贷款政策、制度和系统操作等方面的内容;对从个贷业务条线转岗至小企业金融业务条线的客户经理,重点培训小企业信贷政策制度、产品办法、系统操作、业务流程和贷后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三是按照《信贷专业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版)》(工银规章[2015]62号)规定,开展小企业信贷业务营销的小企业客户经理须取得信贷B类专业资质,开展个人经营性贷款业务营销的须取得信贷C类专业资质,若同时开展上述业务须具备信贷A类专业资质或同时具备信贷B类和C类专业资质,确保小企业客户经理均能持证上岗。
    四、加强客户准入管理,统一小微客户信贷管理要求。 一是进一步加强准入管理。对于在我行及他行结算记录不足1年或结算记录不连续、不稳定的,原则上不得予以准入;对于无法提供水电费缴纳证明的生产型企业,原则上不得予以准入。对于新建信贷关系的个人经营贷款客户,原则上抵押物仅可采用价值稳定易变现的住房、商住两用房、商铺,审慎接受厂房、办公用房、土地使用权等物业类型抵押。存量客户采用厂房、办公用房、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到期后应及时收回,对于有续贷需要的,应通过追加符合条件的担保、多收少贷等方式予以支持,原则上三年内应压缩完毕。二是进一步丰富担保措施。除现行个人经营贷款规定的质物类型外,可采用在我行可联机冻结止付并可直接处置的本外币固定收益类、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质押。增加融资性担保机构保证方式,融资性担保机构须经有权行准入,具有相应的授信额度,并符合我行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对于能够提供最高额抵(质)押担保的,个人经营贷款可采用循环方式办理,循环额度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单笔借据最长不超过1年。 三是加强存量贷款管理,及时化解潜在风险。重点关注个人经营贷款的到期情况,对于贷款到期后优质客户的接续性业务需求,满足条件的要积极予以续贷支持;对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客户,须按照“内紧外松”的原则,逐户、逐月、逐笔制定风险化解方案,同时也要防止借款人因“强收强压”造成资金链断裂触发更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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