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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发行竹溪县支行非法买卖银行卡信息专项行动总结

发布时间:2016-12-10

  近年来,作为个人信用标志的银行卡和身份证等信息被当作商品倒卖,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公平诚信的社会环境,银行卡信息非法买卖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十分关注。

  为了清理非法买卖银行卡信息,净化金融环境,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查处一批非法买卖银行卡信息犯罪案件,有力震慑犯罪分子,有效遏制和打击非法买卖银行卡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公平诚信的良好社会秩序,201611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竹溪县支行认真落实人民银行要求,组织开展了非法买卖银行卡信息整治专项行动宣传活动,充分利用了网点、网站、微信、网上银行及手机银行界面等渠道打出宣传口号,全方位、多角度、高质量的将活动主题内容传递给社会公众,增强社会公众对银行卡信息安全的风险防范意识。在营业大厅显示屏上滚动播出专项行动相关视频宣传片,营业场所张贴了海报、摆放了宣传折页,并要求全行上下提高认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组织辖内员工开展对专项行动的学习,将行动落实到工作中,自觉规范银行卡申领程序,强化银行卡账户管理,做好对客户的宣传教育,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共同抵制和监督非法买卖银行卡信息的行为。当天,我行积极响应人民银行竹溪县支行开展进社区、进商区、进农区等户外宣传活动,与其他银行一道在步行街集中摆放宣传台,发放宣传资料,进行现场答疑、宣传讲解,进一步扩大覆盖面,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买卖银行卡信息行为性质和后果的认识,有效增强了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买卖银行卡信息也涉及到买卖银行卡,此举违反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银行卡业务制度。《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买卖银行卡信息行为过程中可能会伴随着非法持有大量银行卡、买卖居民身份证等违法行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买卖居民身份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7条之1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居民身份证法》第17条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网上的买卖银行卡来路去向多种多样。例如,网上买卖银行卡的方式有通过网上商城、商品交易平台、博客等发布相关广告信息;网上买卖银行卡的内容有银行卡、身份证、网盾、手机卡、开户资料等。不管以什么样的方式进行买卖,这些行为都违法违规。银行卡属于实名制,卡内存储了很多个人信息,如果贪图小便宜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有可能被收卡人用来从事非法活动,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非法买卖的银行卡、身份证等可能被用于洗钱、逃税、诈骗、送礼和开店刷信用等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一旦所售银行卡出现信用问题,最终都会追溯到核心账户,会导致个人信用受损,甚至承担连带责任。持卡人在使用银行卡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保护好登录账号和密码等个人信息,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应及时办理销户业务,并将卡片磁条毁损,不随意丢弃;不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身份证和网银U盾等账户存取工具,以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持卡人一旦发现买卖银行卡信息和身份证的犯罪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配合公安机关或发卡银行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共同维护公平诚信的良好社会秩序。

 

  本次活动重在宣传银行卡业务知识、买卖银行卡信息的主要违法行为、主要危害、规范银行卡申领程序和卡业务规范操作、金融消费者权益及持卡人温馨提示、我行电子银行产品。本次活动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对提高社会公众风险认识、清理不良信息、净化金融环境、严厉打击犯罪、规范发卡行为、加强宣传教育,有效遏制和打击非法买卖银行卡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公平诚信的社会环境,起到了非常积极的重要作用。同时,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竹溪县支行作为金融扶贫主力军和城乡人民的金融纽带,长期通过普及金融知识、公开收费标准、改善服务环境、优化服务流程、加强社会监督等,积极主动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让社会公众时刻享受到安全、明白、优质、快捷的金融服务。

来源: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竹溪县支行
作者:贾静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