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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中!机构销售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时不得按照投资组合历史结算利率演示

发布时间:2023-05-27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陈婷婷 李秀梅)5月25日,北京商报记者从业内获悉,为推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持续规范发展,更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研究决定,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下发至各人身险公司征求意见。

《通知》提到,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在宣传和销售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是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与银行储蓄、理财产品、基金、国债等进行收益简单比较;二是隐瞒合同限制条件或重要内容;三是进行虚假或者夸大表述;四是使用偷换概念、隐去假设等不当宣传手段;五是按照投资组合历史结算利率对投资组合账户价值变动进行演示。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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