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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山亭支行:《民法典》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0-11-14

  5月28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标志性立法,对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新时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回顾人类文明史,编纂法典是具有重要标志意义的法治建设工程,是一个国家走向繁荣强盛、文明进步的象征。编纂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夙愿。

  民法典颁布,将更好的保护你我的财产权利。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产权与物权的全新划分更是与业务息息相关。首先为流质条款不在无效,仅就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第四百二十八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权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对于流质条款,《民法典》将不再采取《物权法》无效认定规则,而是规定债权人可就抵押财产进行优先受偿。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开展业务时较多涉及抵质押的情况,需关注上述变化,在协议签署或审核时改变原有流质条款必然无效的概念。

  其次为允许抵押转让,《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可以按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是提存。转让的加乱超过债券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权人清偿。对于抵押财产转让,《民法典》不再强行要求抵押权人同意且转让价款必须提存或提前清偿,而是允许抵押权人在通知抵押权人的情况下转让抵押财产,并在抵押权人证明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才需提存或提前清偿,该变化提高了抵押财产的流动性,但同时也提高了抵押权人的风险。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开展业务涉及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抵押时,为避免因抵押财产转让导致抵押权人实现抵押风险加大,需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财产不得转让或必须经过抵押权人同意才能转让的条款。

  《民法典》还明确了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属于要约邀请。《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邀请的表示。拍卖公告找遍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在开展债券承销,产品募集等业务时,需审慎审核出具相关募集或宣传材料,避免因内容不当导致利益受损。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未来,民法典的实施将是我国法治建设领域中的一件大事,这不仅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等环节和程序中,也需要每一位公民、每一个民事法律主体参与其中,尊重法律、敬畏规则。只要我们共同努力,这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法典就一定能发挥最大效用,法治中国建设必能再上新台阶。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民法典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民商事领域各项基本法律制度和行为规则,为民商事活动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行为规则和基本遵循;进一步健全了我国现代产权制度、合同制度等,充分调动民事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营造更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多法治力量。

来源:
作者:辛天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