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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险精算规定拟修订 条款费率设计更科学合理

发布时间:2019-11-12

与1999年的“90号文”相比,本次修订的《规定》将对普通型人身险的附加费用率水平进行调整。其中,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附加费用率有所提高,而年金保险的附加费用率则有所降低。

为完善人身保险业相关精算规定,银保监会前期就《关于修订人身保险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下称《通知》)广泛征求了全行业意见。上海证券报记者昨日独家获悉,在综合各公司反馈的意见建议后,银保监会对《通知》进行了部分修订,近日再次在业内征求意见。

《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下称《规定》)是此次修订的重点。《规定》的征求意见稿是对普通型人身险产品沿用了20年的《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下称“90号文”)的一次整体修订,以使其与我国当前人身险行业的发展更匹配。

业内人士指出,在风险保额确定、现金价值计算、预定附加费用率确定、法定责任准备金提取等方面,“90号文”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普通型人身险产品快速发展的需要。而本次修订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我国人身险精算制度,也更加符合市场发展的趋势和保险公司产品开发的实际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将可以促进保险公司条款费率设计更加科学合理,有利于管控保险公司相关业务风险,有利于规范人身险市场,防范行业快速发展产生的风险。

与1999年的“90号文”相比,本次修订的《规定》对普通型人身险的附加费用率水平进行了调整。其中,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附加费用率有所提高,而年金保险的附加费用率则有所降低。

据业内资深人士介绍,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相关规定的上限。平均附加费用率是指保单各期预定附加费用精算现值之和占保单毛保费精算现值之和的比例。

比如,由于年金保险期限较长,而且每年都会交一部分保费,按照之前的规定来计算费用率的话则相对偏高,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调整的必要性。这也是继今年8月被调低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上限后,年金保险再次迎来的新监管要求。

“此举将有利于引导保险公司调整业务结构,多发展保障型人身险产品,让年金保险产品的占比降至合理水平,可以切实管住年金保险增量业务的利差损失风险和费用损失风险,即潜在的利差损风险和费差损风险。”上述业内资深人士分析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通知》的修订,还补充了保证续保产品的相关精算规定,要求含有保证续保条款及保证费率的普通型人身险产品在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外,还需要计提保证责任的额外责任准备金。

对于这一调整,业内人士解读表示,此举明确区分了有续保保证和无续保保证人身险产品风险程度的差异,目的是更有效地防范风险,加强风险防控,引导保险公司在开发保证续保类人身险产品时更重视风险,不能为了冲规模而盲目。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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