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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亿保险资管迎新规 外资持股比例不设限 分支机构设立开闸

发布时间:2022-08-08

  [ 银保监会表示,贯彻关于“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的举措,不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持有保险资管公司股份的比例上限。 ]

  33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迎来新的顶层制度,为其发展释放了一系列政策红利。

  8月5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共计7章、85条,从公司治理、业务规则、风险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要求,将自9月1日起施行。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规定》全面梳理保险资管公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原规定中的滞后、缺位等内容,统筹考虑未来一段时期保险资管公司的发展方向,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和前瞻性。重点修订股东资质、高管资格、业务规则等关键环节监管要求,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缺乏相对独立的监管制度

  自2003年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33家保险资管公司。目前各保险资管公司通过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受托管理资金等方式,管理总资产超过20万亿元。

  “经过近20年的发展,保险资管公司在长期资金管理、大类资产配置、长久期资产创设和绝对收益获取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已经成为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的核心管理人、资本市场的主要机构投资者和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力量。”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

  为了规范保险资管公司发展,监管部门于2004年发布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此后,随着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入推进,“资管新规”的落地实施,居民养老保障和财富管理需求的不断增长,相关监管制度的滞后性、适用性等问题越发突出,亟须修订完善。

  银保监会强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保险资金运用专业化发展的产物。从过往实践看,大部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结构较为集中,以受托管理母公司或系统内保险资金为主,在公司治理、业务规范、风险管理等方面主要参照保险公司或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则,缺乏相对独立、成体系的监管制度,一定程度上束缚了其发展。

  基于此,《规定》在系统整合相关制度基础上,形成了体系相对完备、特色更加鲜明的机构监管制度框架,在篇章结构和条款内容方面进行了大幅修订,新增公司治理专门章节、将风险管理作为专门章节、优化股权结构设计经营原则及相关要求等,并增补监管手段和违规约束。

  “这有利于进一步增强保险资管公司独立性,提升市场化、专业化水平,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

  多方面增强独立性

  从内容来看,《规定》多方面增强保险资管公司独立性,全面强化公司治理监管的制度约束。

  比如,《规定》进一步加强股权管理,规范股东行为。要求保险资管公司建立与股东之间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通过隔离资金、业务、管理、人员、系统、营业场所和信息等措施,防范风险传染、内幕交易、利益冲突、利益输送等,实现更加独立的经营运作。

  在丰富监管工具手段方面,《规定》明确分类监管思路,在增补监管评级、违规记录、财务状况监控等监管手段基础上,进一步强调发挥信息披露、外部审计和自律组织管理作用,推动形成社会监督合力。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恢复了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银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设立申请书;拟设机构的业务范围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同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投资设立理财、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不动产、基础设施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或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子公司。

  而此前的规定则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由中国保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

  此外,《规定》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有下列八种行为:提供担保;承诺受托管理资产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违规将受托管理的资产转委托;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利用受托管理资产或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等为他人牟取利益,或者为自己谋取合同约定报酬以外的其他利益;以获取非法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为目的,操纵自有财产、不同来源的受托管理资产、保险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等互相交易或与股东进行资金运用交易;以资产管理费的名义或者其他方式与投资者合谋获取非法利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取消外资持股比例上限

  《规定》在落实扩大对外开放方面也有新举措。

  与旧版内容相比,《规定》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具备境内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合计持股比例超过50%的条件。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关于“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的举措,不再限制外资保险公司持有保险资管公司股份的比例上限,同时,设置境内外股东统一适用的股东资质条件,有助于吸引国际优秀保险公司和资产管理机构参与中国保险资产管理行业发展。

  同时,《规定》旨在引导保险资管公司加大对资本市场支持力度。

  上述负责人表示,《规定》引导保险资管公司坚守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核心管理人定位,鼓励保险资管公司巩固和发挥长期投资优势,更好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为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提供稳定的长期资金支持。

  具体而言,在机构定位上,明确保险资管公司“以实现资产长期保值增值为目的”,支持、鼓励和引导保险资管公司立足长期投资、稳健投资、价值投资,实现与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的差异化发展。

  此外,引导保险资管公司专业化运作,夯实长期投资能力。银保监会负责人称,一方面,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资管公司投资设立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或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子公司,实现精细化管理和专业化运作;另一方面,明确分级分类监管要求,强化监管评级结果运用,支持监管评级较高、经营运作稳健的机构开展创新型业务,引导机构不断加强自身专业化建设。

  上述负责人同时表示,鼓励保险资管公司提升市场化运作水平,积极参与资本市场发展建设。《规定》结合保险资管行业实践和长期资金需求,进一步细化保险资管公司的经营范围,支持和引导保险资管公司全面提升综合服务能力,为保险资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长期资金投资运作提供更加全面、优质、高效的服务,助力提升直接融资比重。

  《规定》还强化了对保险资管公司内控审计、关联交易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公平对待投资者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引导保险资管公司更加审慎稳健地开展投资运作,有利于为资本市场平稳健康运行培育更多稳健型的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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