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集中竞价交易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再融资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额占最近三年净利润比例为30%,较此前规定的20%提高了10个百分点,以给投资者带来切切实实的投资回报。 昨天,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与8月份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正式发布的决定将原稿中上市公司再融资时“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中的股票去掉,更为强调现金分红。
根据决定,如上市公司能够进行现金分红而未进行分红的,应该披露未分红的具体原因,并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使用用途。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当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并提供历史现金分红数据对比,使广大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公司过往的现金分红情况和数据。本报曾经报道过,“有110家上市公司10年都没有给投资者分过红”,相信证监会出台的新规能约束一下这些股市“铁公鸡们”,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回报。
昨天证监会还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不再对回购期间的现金分红作出强制限制,同时增加了加强实时监测防范内幕交易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