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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为证券经纪人执业立规矩 五类活动不得从事
作者:陈洁 发布时间:2008-09-02 来源:北京商报
    商报讯 为加强对证券经纪人的监管,防范因证券经纪人管理不善而引致的风险,证监会昨日发布《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草案)》,对证券经纪人的资格、工作范围、与证券公司的关系等方面进行规定。这是继今年4月公布的《证券公司监管条例》对证券经纪人第一次进行了界定后,监管层首次明确证券经纪人的监管规章。

  按照规定,证券经纪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不具备资格的人员证券公司不得与其签订委托合同。签订合同后,证券公司需要在证券业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登记,并申请领取由协会印制的证券经纪人证书,证书上将包括证券经纪人姓名、代理权限、代理期间、公司查询与投诉电话等内容。此后证券经纪人方可执业,并需在执业过程中向客户出示证券经纪人证书。在此之前被证券公司聘用的证券经纪人,在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并完成执业注册登记前,均不可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不再具备规定执业条件的,证券公司应当解除委托合同。

    证券经纪人不得从事5类活动:不得代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或者资金存取等事宜或操作客户账户;不得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及对客户的投资收益或者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做出承诺;不得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或泄露客户信息;不得从事损害客户利益或扰乱市场的其他行为。

  除对证券经纪人相关资格进行严控外,规定还要求证券公司尽到必要的信息披露、监督责任。根据要求,证券公司需建立经纪人管理制度、客户回访制度、信息查询制度及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营业时间内客户能够通过电话、互联网络等方式随时查询证券经纪人的姓名、代理权限、证书编号等信息。

  有数据统计,目前证券经纪人持证上岗比例仅约20%,分析人士指出,新规的公布和实施将有望大幅度改善证券经纪人行业鱼龙混杂的混乱局面。

(责任编辑:孔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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