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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发布施行
作者:闻 涛 发布时间:2007-10-10 来源:证券时报
应收账款可以出质,将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28条赋予的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职责,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9月30日对外发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
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办法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关于质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

  办法指出,质权人、出质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登记公示系统提示项目如实登记。质权人、出质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允许应收账款出质,这将有利于缓解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物权法》颁布后,央行广泛听取了各有关部门、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国内外专家、学者的意见,设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并成立了专题工作组,认真起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由央行征信中心建设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10月8日开始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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