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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慎言舆论审判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3-12 来源:广州日报

  张贵峰

  针对社会高度关注的许霆案,全国人大代表陈舒日前指出,“现在有一个倾向,在法院没有终审之前喜欢利用媒体大肆宣扬炒作,实质是利用舆论给法院施加压力”,“这是一种舆论审判,是一种干扰司法的行为”(3月11日新华社电)。

  作为法律工作者,不愿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发表评论,这种基于职业伦理的审慎,可以理解,也应得到尊重。但由此便否认舆论的正当性,并不符合事实和逻辑。

  虽然舆论对许霆案最初的一审判决,普遍表示难以接受,并提出了许多不同的看法和分析,但事实上,舆论并未就此越俎代庖、代替法院进行“审判”,相反,对该案最终能够通过司法程序获得一个公正合理、更合乎法律精神的判决,舆论一直充满期待或者至少是愿意“拭目以待”的。而且,在“许霆究竟有罪还是无罪”以及“应以什么罪量刑”等问题上,舆论本身就有不同的意见。在这种背景下,舆论之于司法与其说是“审判”、“干扰”,不如说是在提供一种“仅供参考”的建议。

  更重要的是,从司法监督、言论自由的角度看,所谓“媒体炒作”、“舆论压力”,其内核原本就是一种公众依法享有的神圣、正当的权利——自由表达、言论监督的权利。即便有关许霆案的舆论,确实让有关司法部门法官主观上感到了“干扰”,这种“干扰”其实也是司法部门必须面对和接受的一种职责义务。这种“干扰”不仅不会真正妨碍司法的公正与独立,而且是维护这种公正和独立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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