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间融资的特点、作用及监管建议 |
作者:王晓林 任卉 刘明效 发布时间:2008-05-21 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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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的特点、作用及监管建议 王晓林 任卉 刘明效
民间融资亦称民间信用、民间借贷,是指不通过业已存在的金融机构,而在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团之间进行的融资活动,是一种比较原始的信用形式。民间融资的表现形式按照利率的高低分四种类型:即无息型、低息型、高息型和高利贷型。前两种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一般为生产、生活中遇到困难的临时性借款,后两种发生在农户、企业与私人放贷户或“典当行”、“私人钱庄”之间的借贷关系。由于民间融资缺乏必要的监管约束,一般倾向于后两种类型。 一、民间融资的现状及特点 据对某县30户农户、16户工商户和14户中小民营企业调查,2008年一季度末,民间融资规模达2562万元,其中生活急需类53万元,占2.1%;生产经营类1175万元,占45.9%;其他类1334万元,占52%。其现状: (一)民间融资的主体:为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资金较富裕的或有大额度资金收入来源的农户以及典当行、钱庄等; (二)民间融资的方式:为借贷,其方式灵活多样,有口头协商的、有中间人担保的、还有实物抵押的,大都用借条方式融资; (三)民间融资的利率及规模:民间融资的利率和规模视具体情况而定,没有统一标准。(1)生活急需类融资,大部分为亲戚、朋友之间的临时借款,如婚丧嫁娶、求医问药、盖房购屋、求学外出等,这部分基本上为0利率,被视为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帮助,共度难关,一般没有利息,所占比例也不高,由2005年的1.6%到今年一季度末的3.2%;(2)生产经营类融资,是企业内部集资,扩大为民间融资的占绝大部分,一季度末已达到45.9%。这部分融资的主体为私人典当行、一些民间组织(例如由几户富有人家筹集资金,由一人或二人出面发放),融资的对象绝大多数为购买基本农资、开办商店、企业、公司等;融资利率为月息2-3分,以3分为多;个别融资利率有超过月息3%的;期限大部分以短期3个月为主,最长不超过1年,按月结息;(3)非法集资类,通过调查,非法集资特点不明确,用其他类融资较为合适。其他类融资高达1334万元,占52%。由于这部分融资在非常隐蔽的方式下进行,调查起来比较困难,难以定论。 (四)民间融资的特点:(1)融资规模较大。在被调查的农户和工商企业户中,90%以上的都在民间融资,融资额在10-50万元之间;(2)融资期限以短期为主,大部分为3个月到半年,这是为了降低利息负担和规避风险;(3)利率较高,绝大多数融资的月利率在21‰—30‰,也有部分融资的月利率在30‰以上;(4)形式灵活多样,手续简便。从调查情况看,民间融资有直接向个人融资、向其他法人融资形式,民营企业主要采取有组织的借贷方式,其基本形式是企业有组织地向内部员工融资。 二、民间融资存在的原因、积极作用及负面影响 (一)民间融资存在的原因: 1、民间融资效率相对较高,期限灵活,节约交易成本的特点适应市场需求。在融资过程中,民间融资期限比较灵活,能够较好的满足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等融资方不同期限的融资需要;在风险收益方面,民间融资的收益与风险之间基本是正比关系,收益较好;同时,民间融资手续简单、成本较低、风险收益对称、期限灵活的特点易于融资双方接受,促使民间融资的快速发展。 2、正规金融资源配置功能不足和信用制度不健全,为民间融资提供了发展空间。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域金融业务,加上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缺乏信用担保方式,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难以从国有商业银行获得足够资金支持。而农村信用社资金资源有限,难以满足经济快速增长的资金需求。正规金融资源配置功能不足和信用制度的缺失,为民间融资发展提供了空间。同时,2007年下半年以来物价上涨、国家宏观调控,使占据融资主导地位的银行和信用社银根收紧,部分行业领域和中小企业资金供求矛盾加剧,在正规金融融资难度增加背景下,部分资金需求转向通过民间融资渠道解决。 3、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充裕的现金余额为民间融资提供了资金支持。由于居民收入增加,而投资渠道单一,促使居民储蓄资产向收益相对较高的民间金融市场转移。资本的趋利性特点带动社会闲散资金不断寻求投资渠道,民间融资市场得以迅速发展。 (二)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 1、缓解了企业贷款难的瓶颈制约。随着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大,对资金的需求急剧增加。在从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难以得到足够信贷支持的情况下,民间融资成为解决企业资金紧缺的重要途径。 2、资金到位及时。企业在市场机遇到来时,需要迅速得到周转资金启动生产。民间融资由于手续简便,获取方便,到位及时,与金融机构贷款相比,虽然资金成本高,但生产启动后可以得到丰厚的利润,除归还融资本金和利息,仍会有较大收益。所以企业普遍倾向于这种“快进快出”的民间融资行为。 3、民间融资风险相对较小。民间融资的借贷主体是私人,借款方也多是民营企业。对于自己的资金,运作起来一般都十分谨慎。同时民间融资的双方也多是较熟悉的人,互相情况比较了解,风险相对较小。所以民间融资无论从数量还是规模上发展的都十分迅速,而且绝大多数企业负责人对民间融资持肯定态度。 (三)民间融资的负面影响 1、债权难维护。一是债务人借款后“人间蒸发”,无法找到债务人索要借款;二是为躲避债务,办假离婚,转移财产,致使债权难以维护;三是民间融资的利率超过法律规定标准,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债权人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2、监管难度大。由于民间融资属私下交易,隐蔽性强,监管部门难以掌握真实情况,导致民间融资的真实性难以保证,加大了民间融资的监管难度。 3、经营风险高。由于受高利润的引诱,一些融资者无视企业经营户的信誉度、经营业绩等,只顾利息这点蝇头小利,放松了对经营者的担保、抵押等的要求,经营风险难以预料,导致血本全无、鸡飞蛋打的事例数不胜数。 三、关于加强民间融资监管工作的建议 (一)金融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提高服务水平。一是在坚持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前提下,适时对那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产品有市场竞争能力,能够还本付息的企业加大信贷投入力度,支持其合理的资金需求。二是努力改善服务水平,利用现代技术为居民提供简便、快捷的存款服务。三是各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在向大中型企业或大项目倾斜的同时,也应该适当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以缓解资金供求矛盾。四是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引导,要设立支农贷款比例、农户贷款发放量、发放户数和资金回收率等若干指标,加大信用社支农服务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力度。 (二)要制定完善合理的民间借贷法规和办法,正确引导民间借贷行为。鉴于目前民间借贷普遍存在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国家或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完善《民间借贷法规》或《民间借贷管理办法》,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走上正常的运行轨道。同时,对一些乘人之危而攫取高额暴利的高利贷者坚决予以打击、取缔,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银监部门应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责,制止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金融监管部门应制订严格的管理规定,给予民间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对自发形成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加强监管,避免“金融风波”;同时也要坚决保护合法的借贷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在继续改革和完善正规金融的同时,让农村一部分非正规金融即民间金融“浮出水面”。 (四)政府应切实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引导民间资金直接投资。要加大投资体制改革的力度,建立储蓄投资转化核心机制,加快资本市场发展速度,积极为民间社会资金顺利进入投资领域拓宽渠道、扫除障碍。 (五)强化利率管理,进一步规范民间融资。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工商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管理,允许在合理的利率范围内开展民间融资,严厉打击个别高利贷行为,特别是对参与高利贷行为的乡村干部,政府部门要严肃查处,以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定。 (六)尽快推进村镇银行设立的步伐,促进村镇融资市场的规范行为。要在规范、严格、有效的基础上,积极支持村镇银行的设立,同时要严格市场准入与监管,促进村镇融资行为的进一步规范。 作者单位:山西省绛县信用联社 二OO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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