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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又买房 可以办退税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3-07 来源:江南时报

  市民徐先生于2007年5月份将名下一套不满5年的住房卖出,缴纳了个人所得税。2008年1月份,他以妻子汪女士的名义购买了一套价值较高的住房,并办理了产权证。近日,和朋友闲谈间,得知这种情况的“一卖一买”是可以在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还个人所得税手续的。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1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如果新购房屋的价值大于或等于原住房价值,即可申请办理个人所得税的全额退还手续,如新购房屋的价值小于原住房价值,则按比例退还个人所得税。同时,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惟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徐先生可以按照其新购住房和原住房的价值,在税务部门申请相关的退税手续。

  汪树强 胡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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