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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情况通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06-04-25 来源:中国银监会


    中国银监会部署的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案件防范和查处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一是查防案件意识有所提高。总体上看,各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案件专项治理工作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负责,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学习贯彻操作风险“13条”意见,开展法律法规、风险知识、案件防范等培训教育,分析研究案件形势,提高了认识,增强了查防工作的主动性。二是自查发现案件数量明显上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普遍对存款、贷款、会计、投融资、中间业务、计算机、安全保卫等方面业务进行了自查,共查出违规问题和风险隐患24万个,发现违法违规案件453件,案件自查发现率达到74%。全国成功堵截刑事案件21件,堵截成功率33.8%。今年2月23日,辽宁省沈阳市联社认真执行轮岗交流制度,及时发现千万元票据贴现大案,并采取有效措施,全额挽回了资金损失。三是内控制度体系初步建立。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共清理各类规章制度33,264个,修改完善14,798个,废止4,667个,新建9,317个,初步建立了内控制度体系。四是责任追究力度加大。共追究各类案件、违规责任人32,364人,其中追究刑事责任202人,追究领导责任3,163人,党纪政纪处分4,834人,经济处罚24,165人,处罚金额672万元。 
  虽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案件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一是工作进展不平衡。甘肃、广西、新疆等省(区)的一些机构组织不够有力,排查不够深入;二是案件高发势头不减。2005年有10个省发案超过20件,今年以来,又陆续发生28件,涉案金额2亿元,其中百万元以上案件14件,诈骗案件5件,抢劫案件2件,携款潜逃案件5件,信用站案件6件。云南省在两个月内连续发生6件,河北省今年已发生5件。省级联社大都已经成立,随着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以及贷款五级分类、清理代办站等工作的陆续展开,会集中发现一批潜伏案件,今年可能出现案件高峰。三是基层违法违规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从发现的613个案件和大量违规问题看,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现象相当普遍。四是责任追究不力。原上海市奉贤区联社1.13亿元特大贷款诈骗案,主要涉案人员仅仅给予开除留用两年、记大过处分或免职处理,相关责任人至今尚未追究责任。河北、山西、新疆等省(区)对一些重大案件责任人处理偏轻,惩戒和警示效果不佳。
  去年全国共发现各类案件613件,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48.2%,比上年增加214件,涉案金额16亿元,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29.1%。其中违法违规案件551件,涉案金额11亿元;诈骗、抢劫、盗窃、涉枪等刑事案件62件,涉案金额5亿元,形成风险资金4亿元,刑事案件造成20人死亡,5人致伤。
  一、案件的基本特点
    (一)农村信用社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农商行和农合行新改制机构也陆续发生案件。去年全国农村信用社共发现案件595件,比上年增加201件,涉案金额14亿元,同比减少2亿元,其中陈案358件,占60.2%,新案237件,占39.8%。
  农村商业银行共发现案件11件,比上年增加6件,涉案金额2亿元,同比减少6亿元。其中陈案9件,占81.8%,新案2件,占18.2%。江苏农商行发生6件,上海4件,北京1件。
  农村合作银行共发现案件7件,涉案金额1,065万元。其中陈案5件,占71.4%,新案2件,占28.6%。浙江农合行发生案件3件,山东2件,安徽和贵州各1件。
  (二)案发省份比较集中,重大案件较为普遍。据统计,全年发案数量较多的前10个省(市、区)共发生案件400件,占全国案件总数的65.2%。其中,湖南98件,比上年增加65件;安徽59件,增加45件;江苏51件,增加14件;重庆47件,增加27件;江西33件,增加19件;湖北31件,增加11件;四川31件,减少3件;新疆28件,增加15件;内蒙古26件,增加5件;黑龙江21件,增加8件。涉案金额较多的10个省(市、区)共涉及资金13亿元,占全国涉案金额的79.6%。其中涉案金额上亿元并同比增加的省份有:山西、江苏、湖南和重庆。
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共发生百万元以上重大案件151件,同比增加54件,涉案金额14亿元,同比减少7亿元。全国除青海、甘肃、广西外,其余27个省(区、市)均发生了百万元以上案件,其中江苏21件,重庆18件,江西、湖南各11件,四川10件,安徽、吉林各9件,黑龙江、山东各7件,广东6件。山西、湖南省和上海市均发生了亿元以上的特大案件。
  (三)重要业务岗位案件多,基层机构负责人作案问题突出。2005年,发生在会计、出纳、信贷、储蓄四个岗位的案件达407件,涉案金额7亿元,分别占违法违规案件总数和涉案金额的73.8%和47.4%。浙江省余姚农村合作银行洪山分理处营业员傅峥嵘,采取收取现金不入账、伪造现金缴款单等手段,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直接挪用库存现金587万元。湖南、安徽、新疆、重庆、四川、江西、广东、内蒙古、福建和河南等省(市、区)会计等重要岗位人员案件比较多。一些基层营业网点负责人权力过大,缺乏有效监督制约,基层负责人作案达98件,占违法违规案件总数的17.8%,涉案金额6亿元,占违法违规案件涉案总额的35.9%。辽宁省灯塔市里仁农村信用社主任苏远征,截留存、贷款693万元,并携款87万元潜逃。重庆、江西、安徽、山东、山西和黑龙江等省(市)基层机构负责人作案问题比较突出。
  (四)诈骗贷款风险巨大,携款潜逃案件增多。在部分省(市、区)屡屡发生关联企业互保骗贷、虚假贴现,以及内外勾结诈骗贷款案件,诈骗金额和损失金额巨大。2005年,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共发生诈骗案件31件,占各类刑事案件的50%,涉案金额5亿元,已形成风险金额4亿元。上海奉贤联社、湖南岳阳楼区联社贷款诈骗案件,涉案金额均超过亿元。由于案件专项治理工作不断深入,外部监管力度加大,对违法违规人员形成高压态势,一些潜伏案件无法掩盖下去,伺机携款潜逃。2005年发生携款潜逃案件27件,比上年增加7件。其中广东、湖南两省各发生7件。
  (五)账外经营案件在一些地区具有普遍性,信用代办站成为案件高发部位。2005年共发现高息揽存、账外经营案件9件,涉案金额7亿元。其中山西省浮山县北王农村信用社最为典型,涉案金额近3亿元,支付风险十分严重。这类案件多发生在个体私营经济比较活跃的地区,一旦案发,严重损害农村信用社的社会声誉,影响当地金融和社会稳定。农村信用站代办员作案问题十分突出,据湖南省联社调查,80%的信用代办站都有违规问题;河北省联社在撤消农村信用代办站过程中,发现多起重大案件。2005年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共查出代办员作案的案件28起,其中多数是冒名、假名贷款,还有相当一部分用假存单、假印章办理存贷款挪作他用。
(六)赌博、购买彩票案件频发,经商办企业案件抬头。2005年共发生赌博、购买彩票案件69件,其中湖南发生涉及赌博案件9件、广东和重庆各6件、湖北5件。挪用资金经商办企业案件73件,占违法违规案件总数的25.7%,吉林省四平市城区联社主任闫世良及郑会东等4个基层信用社主任采取挪用拆入资金、红字冲减储蓄存款和直接提取现金等手段,挪用、侵占资金累计1亿多元,主要用于经商办企业。
  二、案发的主要原因
  一是员工队伍素质低,风险意识淡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其它商业银行相比,员工文化、业务素质低,法律意识、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淡漠,尤其少数员工思想道德素质差,经受不住金钱、物欲的诱惑,染上赌博、嫖娼、吸毒等恶习,或从事经商、炒股、买彩票等活动,侥幸和投机心理严重,一旦深陷其中,就会铤而走险,违法违规。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窖农村信用社储蓄员杨月仙,经常参与赌博活动,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采取盗用储户密码、骗取授权等手段,侵占储户存款277万元。
  二是规章制度不完善,落实执行效果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理事会、管理层和监督机构不能有效制约,理(董)事长“一长独大”;内控制度不健全,不能覆盖所有风险点。在制度执行上缺乏严肃性,对违规、越权、逆程序操作习以为常,特别是交流、轮岗、回避和休假等制度不能严格落实,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吉林省德惠市大房身农村信用社主任吕风民、副主任陈传杰和孙喜峰等8人,违规发放贷款,互相之间早就发现有违规问题,但长期隐瞒,最后形成窝案,违规发放贷款1572笔,金额786万元。
  三是业务流程不严密,重点环节失控。一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虽然建立了各项业务操作流程,但存在诸多缺陷,如会计、出纳、储蓄业务前、中、后台程序不明确,贷款“三查”、审贷分离制度职责边界不清晰等,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一人多岗、“一手清”现象很普遍。特别是授权卡、印鉴密押、空白凭证、金库尾箱、查询对账等关键业务环节控制不严密,造成案件频发。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联社领导直接操办某企业贷款,信贷员唯领导是从,“三查”走过场,致使该企业以虚假投资项目、虚假财务报表和验资报告骗取贷款1亿元。上海奉贤联社贷款权限3000万元,为逃避上级联社贷款审核,化整为零向某企业连续发放四笔金额均为2900万元贷款,造成信用社1.13亿元资金被骗。
  四是稽核审计薄弱,自我纠错能力低。一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稽核工作重视不够,机构设置缺乏独立性,稽核方式陈旧、手段落后,对案件高发机构、高风险业务、易发案件部位检查不够,加之稽核人员责任心不强,检查不深不透,自我纠错能力低,许多案件应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潜伏期延长,损失增加。湖北省安陆市阜成农村信用社主任隗远照挪用资金案,从1992年开始作案,挪用客户资金达303笔,涉案金额658万元,作案长达13年,期间经过多次检查,竟没有发现疑点或线索,以致酿成重大案件。
  五是外部监管不到位,监督管理力度不够。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行业管理不够规范,管理方式陈旧单一,措施手段不够得力,对基层机构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行业管理效力较差。有的监管部门缺乏分类监管、差别监管工作安排,对风险突出、问题较多和案件高发的业务、机构现场检查频率低、指导督促不力,存在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六是责任追究不严肃,惩治效果不明显。从案件责任落实情况看,有的案件长时间不认定责任,有的案件只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对相关领导和人员却不作责任认定,在员工中造成不良影响。在处罚上,有的虽然作了处理,但多是避重就轻;有的只追究基层单位责任,不追究上级管理机构责任,只追究当事人责任,不追究相关领导责任;有的单位不依法依规处理,而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罚代处,起不到应有的惩戒和警示作用,缺乏应有的威慑力和公信力。
  各省级联社(银行)要继续把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日程,重点抓,抓重点,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深入分析案件特点、原因,制定切实有效措施,把案件专项治理工作继续推向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主任 臧景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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