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首页 > 财经 > 要闻 >
四部委严禁电网人员入股发电企业 1年内清退
作者:刘珊云 发布时间:2008-03-20 来源: 京华时报

本报讯 针对部分电网企业职工在发电企业中持股,进而引发不公平竞争、利润转移等问题,国资委等四部门昨天发布“禁令”:电网相关人员不得当区域内发电企业“股东”。

国资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电监会等四部门昨天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明确规定:地(市)级电网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电网企业中涉及电力调度、财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省(区、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的股权。已持有股权的,应自《意见》印发之日起1年内全部予以清退或转让;电网企业其他职工自《意见》印发之日起不得增持股权。

 

  
评论】【加入收藏夹】【 】【打印】【关闭
※ 相关信息
无相关信息

发表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
 搜索新闻
 最新新闻
 热点新闻 

Copyright © 2007-2008 www.XINJ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国新金融网』

E-MAIL:xinjr888@163.com QQ:471728584 策划推广:汇众传媒 ICP06013507